(2017)湘0304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罗明命与唐建华准许撤回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明命,唐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罗明命,女,汉族,1976年6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唐建华,男,汉族,1973年6月19日出生。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明命与被执行人唐建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罗明命与被执行人唐建华自行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罗明命自愿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9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刘 远代理审判员 徐雅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斯尹附:本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