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宋晓辉与凌殿阁等志买卖合同合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71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宋晓辉与被执行人凌殿阁、凌殿志买卖合同合纠纷执行一案,(2015)吉农民初字第17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凌殿阁、凌殿志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宋晓辉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凌殿阁、凌殿志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本院认为,(2015)吉农民初字第17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宋晓辉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650.00已由被执行人凌殿志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5)吉农民初字第17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