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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10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陶资坤与绍兴远洋印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资坤,绍兴远洋印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10800号原告陶资坤,男,198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益倩,浙江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远洋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法定代表人陈爱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国君,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延安东路328号电信大楼1、3层。负责人王新法,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陶锦,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铁锋,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陶资坤与被告绍兴远洋印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远洋印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资坤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资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资坤负担。审判员  金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