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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延寿县红军种植业开发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陈玉宝、车永亮、宫海军、李宝库、庒品杰、陈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寿县红军种植业开发专业合作社,陈玉宝,车永亮,宫海军,李宝库,庒品杰,陈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延寿县红军种植业开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延寿县延寿镇西同庆街。法定代表人张艳丽,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陈玉宝,男,1978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车永亮,男,1984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宫海军,男,1982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李宝库,男,1975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庒品杰,男,1981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陈义,男,1952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寿县红军种植业开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陈玉宝、车永亮、宫海军、李宝库、庒品杰、陈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财产调查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延寿县红军种植业开发专业合作社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案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