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6民初399号原告李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65年9月22日。委托代理人,王景远、董鹏,系临夏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71年6月4日。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了���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玉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马某某在西宁市青藏假日饭店租赁经营青藏美食城期间,被告经常从原告处购买调料,每月一结帐。2013年后,被告未按时给付货款。此后被告欠原告货款总计达71750.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于2015年12月15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即:马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李某某欠款55000元;但到期后被告仍未给付。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1750.50元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马某某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李某某欠款20000元;二、马某某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李某某欠款35000元。其它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马玉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进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