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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俊青与侯兴吉、郑山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青,侯兴吉,郑山云,侯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798号申请人杨俊青,男性,1956年6月22日出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侯兴吉,男性,1955年12月23日出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郑山云,女性,1958年4月4日出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侯振强,男性,1988年4月26日出生,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杨俊青与侯兴吉、郑山云、侯振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81民初4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广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