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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昊达专案资产处置小组与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昊达专案资产处置小组,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623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昊达专案资产处置小组负责人邱锦华,组长。委托代理人:呼兵,男,蒙古族,1984年12月14日出生。系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打非办民警。电话:151XX****XX。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二青,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昊达专案资产处置小组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易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乌尼尔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