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金丽娟与郭雨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丽娟,郭雨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594号原告:金丽娟,女,194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夏胜晨,德清县禹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雨莲,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丽娟与被告郭雨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丽娟撤回对被告郭雨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62元,由原告金丽娟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谈晓丽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无代书 记员 顾美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