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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6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夏靖与苏梅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苏梅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198号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宏谋、黄晓琪,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苏梅庆,男,196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夏靖与被告苏梅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夏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夏靖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346元,减半收取2173元,由夏靖负担。审 判 员 杨丽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