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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刑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董本强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本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刑终27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本强,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铁力市,汉族。2016年11月30日因本案被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铁力市看守所。辩护人姜芳芳,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本强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黑0781刑初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董本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害人李某系被告人董本强的二姨。2011年10月至2013年10月间,被告人董本强虚构认识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工作人员,以给李某之子马某甲办工作为名,多次向李某索要钱财共计人民币173000元。所骗赃款均被其挥霍。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董本强被铁力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案件来源等、证人马某乙等人证言、被害人李某陈述、手机短信截图、被告人董本强供述。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本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董本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全部返赃,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本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董本强不服,以其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已全部返赃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原审量刑过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缓刑。经审理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认定上诉人犯诈骗罪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出示并经法庭质证和认证,经二审审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本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其亲属钱财17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上诉人董本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已综合上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适当的判决,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春波审判员  赵海君审判员  宋晓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辛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