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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毛志刚与杨新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824执396号杨新茂:你与申请执行人毛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晋0824民初2016-19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毛志刚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毛志刚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毛志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4)若不主��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账户:04531001040019628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建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