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姚少年与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404号姚少年、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姚少年与被执行人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川0823民初8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9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4431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前述民事调解书确认,依法扣划原泸州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443114.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支付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2017)川0823民初8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