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行终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黄正伟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正伟,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沪02行终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正伟,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彦峰。委托代理人吴清扬,女。委托代理人谢锦文,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杨劲松。上诉人黄正伟因投诉举报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行初3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市监局”)于2016年1月11日收到黄正伟通过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提出的投诉举报,黄正伟在其中反映2016年1月10日在金杨邮局海淘屋购买的马来西亚槟城恒香白咖啡(以下简称“槟城咖啡)”中文标签的配料表中一成分为“无脂奶粉”,英文对应的成分名称为“non-dairycreamer”(翻译为植脂末奶精),两者成分不符,故认为食品存在问题,要求检查并回复。浦东市监局于1月13日对该投诉举报登记后,于1月14日对金杨邮局海淘屋(注册名称:上海邮政国际邮购有限公司金杨门市部)进行了现场检查,查见槟城咖啡及标签情况。之后又进行了调查询问,由该门市部提交了槟城咖啡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供货商及该门市部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浦东市监局于2月26日电话联系黄正伟,告知调查及与福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福清局”)联系核查等情况。之后,浦东市监局于3月17日再次收到黄正伟通过12331热线提出的投诉举报,黄正伟在其中以先前的投诉举报内容未得到书面回复和最终办理结果为由,要求经办人员尽快联系。浦东市监局于3月18日予以了登记,与前次投诉举报并案处理。浦东市监局于2016年3月22日向福清局发出协助调查函,以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由福清局审核备案之故,要求协助调查槟城咖啡的中文标签备案证明、备案号及备案标签样稿。福清局于4月12日作出回函,确认槟城咖啡检验合格、标签备案和准予进口销售的情形,以及系争中英文标注符合的认定。浦东市监局据此认为“non-dairycreamer”与“无脂奶粉”二者之间的翻译是可行的,不存在不符的问题,即于2016年4月19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作出流程编号为食药XXXXXXXX的投诉举报答复书,内容如前所述。黄正伟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于2016年6月22日收到申请后,于6月24日要求黄正伟补正,在7月11日收到黄正伟的补正申请并于7月13日受理后,同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向浦东市监局予以了邮寄。该局于7月19日收到通知书后,于7月26日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市食药监局认为浦东市监局所作投诉举报答复书并无不当,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沪食药监复决字(2016)第66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上述答复。黄正伟仍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浦东市监局的投诉举报答复书,并判令浦东市监局重新履行调查监管职责;撤销市食药监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审法院认为:浦东市监局依法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具体工作的行政职权。本案中,浦东市监局根据黄正伟就槟城咖啡涉嫌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中提出的“无脂奶粉”与“non-dairycreamer”翻译不符的线索,向进口食品标签备案职权部门的福清局要求协助调查,并在取得该局回复确认槟城咖啡检验合格和标签备案的效力以及海词翻译对系争中英文标注二者之间符合的基础上,决定对黄正伟投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向黄正伟作出书面的答复,故浦东市监局已经对黄正伟投诉举报的违法线索进行了匹配的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黄正伟,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所作答复并无不当。而市食药监局在受理黄正伟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作为浦东市监局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上级主管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复议程序合法。黄正伟提出海词翻译现已作出更正的主张缺乏有效的证据,该主张所印证的实为系争中英文标注存在符合的情形。黄正伟也可根据情势变更后新的违法线索另行提出投诉举报,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故黄正伟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黄正伟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黄正伟不服,上诉至本院。上诉人黄正伟上诉称:被上诉人浦东市监局仅回复了上诉人部分内容,未对上诉人要求告知咖啡真实配料进行答复,未完整调查取证。被上诉人浦东市监局对上诉人的投诉举报回复时间超过规定,原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撤销被诉答复和行政复议决定。被上诉人浦东市监局辩称:上诉人投诉的是槟城咖啡标签中英文配料表问题,经销商提供了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食品的标签管理职能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故要求福清局协查,福清局回复涉案产品经检验检疫标准,准予进口销售;标签中中文配方成分“无脂奶粉”与英文成分“non-dairycreamer”之间的翻译是可行的。被上诉人遂答复上诉人,被上诉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浦东市监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职责。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的规定,被上诉人浦东市监局受理上诉人投诉,上诉人的投诉举报其在金杨邮局海淘屋购买的槟城咖啡标签中中英文对应的成分不符,认为食品存在问题,要求检查并回复。被上诉人浦东市监局进行现场检查,向进口食品标签备案职权部门的福清局要求协助调查,并在取得该局回复确认槟城咖啡检验合格和标签备案的效力以及海词翻译对系争中英文标注二者之间符合的基础上,决定对上诉人投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书面答复上诉人,被上诉人浦东市监局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所作答复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市食药监局在受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复议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市场监督部门应告知咖啡真实配料,缺乏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黄正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官助理刘文君审 判 长 李金刚审 判 员 田 华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桑彦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