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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汉德、许式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汉德,许式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895号申请执行人:陆汉德,男,195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许式梦,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台州市天台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5021号陆汉德诉许式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式梦尚欠申请执行人7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300元,执行费634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2执1895号案件对被执行人许式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