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汉德、许式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汉德,许式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895号申请执行人:陆汉德,男,195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许式梦,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台州市天台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5021号陆汉德诉许式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式梦尚欠申请执行人7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300元,执行费634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2执1895号案件对被执行人许式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