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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5执4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泽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支付2016年子女抚养费1271.32元、执行费50元,共计1321.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书面表示同意放弃执行款0.32元,被执行人刘某某主动交来执行款1271元、执行费5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2017)晋0525执42号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