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晏绍春与施远波、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绍春,施远波,徐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510号原告:晏绍春,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思,宜春市中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远波,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徐艳,女,成年,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晏绍春与被告施远波、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晏绍春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绍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绍春撤回对被告徐艳的起诉。审 判 长 肖家平代理审判员 冯 凯代理审判员 易 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卢奕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