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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584号原告:赵某1,男,199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陈扬,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2,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赵某1与赵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赵某1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赵某1代理代理审判员 陈 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