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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恢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72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付某某诉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武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案(2015)159号裁决书中,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武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武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案(2015)15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候为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