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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02执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董芬与被执行人张云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董芬,张云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邓董芬。委托代理人吴燕华,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云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董芬与被执行人张云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在相关财产登记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张云聪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也无房屋产权登记,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在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依法查封了其名下的云FXC4**号雷克萨斯牌轿车一辆、云FXC8**号丰田牌轿车一辆,现无法查找到上述车辆下落,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张云聪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402执13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家明执行员  黄永文执行员  马世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艳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