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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永滋与郑广义、王翠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滋,郑广义,王翠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261号原告:张永滋,农民。被告:郑广义,农民。被告:王翠芬,农民。张永滋与郑广义、王翠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诉被告信息有误,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永滋的起诉。审判员  王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