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永滋与郑广义、王翠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滋,郑广义,王翠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261号原告:张永滋,农民。被告:郑广义,农民。被告:王翠芬,农民。张永滋与郑广义、王翠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诉被告信息有误,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永滋的起诉。审判员 王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