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锁成与李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锁成,李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1094号原告王锁成,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李强,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锁成诉被告李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锁成于2017年5月23日书面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锁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锁成撤回对被告李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强负担。审判员 潘 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乌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