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4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祁向友、北京乐百贷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向友,北京乐百贷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仁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4962号申请人:祁向友,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北京乐百贷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2号院1号楼8层0801室。法定代表人王文杰。被申请人:仁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桐西路10号17层2单元2006室。法定代表人王仁。被申请人:王仁,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向友诉被告北京乐百贷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仁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北京乐百贷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仁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仁所有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同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花 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诸葛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