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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吴艳伟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库,吴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560号申请执行人国库。被执行人吴艳伟,男,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国库与吴艳伟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刑初字第220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人吴艳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国库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档信息,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均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5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英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