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2017民初215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215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委托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国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广州市三元里怡乐酒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4月26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张里活人民陪审员 何淑贞人民陪审员 张冬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