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4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秦伟、许华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伟,许华山,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8号申请人:秦伟,男,198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执行人:许华山,男,198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执行人:王龙,男,198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申请执行人秦伟与被执行人许华山、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许华山、王龙现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5民终6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磊(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