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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6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669号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楠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莉芳,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秦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妮打印:扈艳红校对:马媛星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