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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红军、周秀春、宽城满族自治县宏发液化气站、宽城满族自治县宏发加油站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石红军,周秀春,宽城满族自治县宏发液化气站,宽城满族自治县宏发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550号申请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镇民族街法定代表人:王民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石红军,男,1971年2月17日生人,汉族,个体,住碾子峪镇桃。被执行人周秀春,女,1971年1月20日生人,汉族,农民,住碾子峪镇。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宏发液化气站住所地:碾子峪镇经理者:石红军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宏发加油站法定代表人:石红军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红军、周秀春、宽城满族自治县宏发液化气站、宽城满族自治县宏发加油站追偿权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4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4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红军、周秀春、宽城满族自治县宏发液化气站、宽城满族自治县宏发加油站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