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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行终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戴发续与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确认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发续,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行终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发续,男,1936年6月20日出生,住邵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邵东县县城解放路。法定代表人申战云,该办事处主任。上诉人戴发续因诉被上诉人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就确认土地使用权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行初6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位于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民旺村的梓树山是民旺村集体所有,戴发续按本村村民习惯将梓树山作坟山使用时与同村他姓发生纠纷,戴发续要求街道办事处及村委解决纠纷未果。戴发续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确认戴发续有梓树山的使用权并赔偿戴发续损失五万多元。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梓树山属民旺村集体所有,该村村民因集体所有权而享有合法使用梓树山的使用权。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没有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损害戴发续的合法权益,戴发续在使用梓树山时与他人发生矛盾造成的损失与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没有利害关系。戴发续起诉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戴发续的起诉。上诉人戴发续上诉称,梓树山归村集体所有,上诉人是村集体成员,有权使用梓树山,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没有将上诉人使用梓树山的问题处理好就是行政不作为。因为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没有将该事处理好,使得上诉人遭受了损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确认上诉人有梓树山的使用权并赔偿上诉人损失。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关并无确认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定职权,戴发续请求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确认其对梓树山享有使用权无事实依据,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戴发续在使用梓树山时与他人发生纠纷而受到的损失与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无利害关系。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戴发续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戴发续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亦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红玲审 判 员  段嫦娥代理审判员  李 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伍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