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民终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永棠、陆焕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永棠,陆焕龙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29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棠,男,汉族,1965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焕龙,男,汉族,1976年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陈永棠因与被上诉人陆焕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7民初4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陈永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被上诉人陆焕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向陈永棠邮寄开庭传票传唤其于2017年5月8日参加本案开庭审理。2017年5月4日,本院再次以电话、手机短信的方式将上述开庭时间通知陈永棠,陈永棠于当日回复短信称“收到了”。同年5月6日,陈永棠收到开庭传票,但于同年5月8日,其无正当���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案依法应对上诉人陈永棠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永棠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上诉人陈永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温万民审判员  余珂珂审判员  徐允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