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8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汪为国与房震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为国,房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8128号原告:汪为国,男,1971年3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文,新沂市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震,男,1977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芬,新沂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汪为国与被告房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汪为国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汪为国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汪为国负担。审 判 长 杨海涛人民陪审员 柳 慧人民陪审员 周依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乔毓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