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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凯里市某某建筑设备租赁部与福建省南安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胡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凯里市某某建筑设备租赁部,福建省南安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胡某某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1496号原告:凯里市某某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黔东南州金属回收公司货场内。经营者王某某,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厦盛街***号。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执行董事监总经理。被告:胡某某,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住昭通市镇雄县。原告凯里市某某建筑设备租赁部诉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胡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凯里市某某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凯里市某某建筑设备租赁部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里市某某建筑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凯里市某某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审判员 朱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