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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关丁申请执行李勇、许成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关丁,李勇,许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关丁,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立新镇。被执行人:许成波,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申请执行人黄关丁依据本院2016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勇、许成波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和垫支诉讼费4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6)川0722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黄关丁债权金额40000元及利息,现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金额40000元及利息。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勇、许成波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合议并报院长批准,裁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烈审判员 余致金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武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