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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终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唐事平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事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192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事平,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重庆市奉节县人,住重庆市奉节县。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4年12月、2012年8月21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原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五年六个月,2016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开州区看守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事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渝0154刑初6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唐事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12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事平通过锯锁的方式进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月潭街北三路15号废品收购门市内,将被害人潘某某的5袋铜芯线盗走。次日,被告人唐事平将该铜芯线卖给重庆市开州区田园街二号桥附近的废品收购门市。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铜芯线价值人民币5560元。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12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事平通过锯锁的方式进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月潭街北三路15号废品收购门市内,将被害人潘某某的5袋铜芯线盗走。次日,被告人唐事平将该铜芯线卖给重庆市开州区田园街二号桥附近的废品收购门市。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铜芯线价值人民币556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唐事平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户口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材料、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书证;价格认定意见书等。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事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事平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唐事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唐事平退赔被害人潘玖兴被盗财产损失人民币5560元。上诉人唐事平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唐事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唐事平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一审根据唐事平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对唐事平的量刑适当,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青春审判员  翟 羽审判员  刘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牟其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