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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吕会荣、陈效忠、张秀英、陈玉婷、陈玉卓与安康市鑫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会荣,陈效忠,张秀英,陈玉婷,陈玉卓,安康市鑫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1127号原告吕会荣,女,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住该县店子乡。原告陈效忠,男,194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原告张秀英,女,195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原告陈玉婷,女,199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原告陈玉卓,男,199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宏,汉滨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康市鑫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兴科明珠花园。法定代表人吴金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会荣、陈效忠、张秀英、陈玉婷、陈玉卓与被告安康市鑫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以其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给付9500元,并且已执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会荣、陈效忠、张秀英、陈玉婷、陈玉卓撤回对被告安康市鑫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红 侠人民陪审员 马 福 琴人民陪审员 揭 明 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泽一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