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甬贸易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甬贸易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民初914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2564308487)。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环球经贸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孙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志杰,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甬贸易公司(注册号:14413499-9)。住所地:开发区商品经营基地。法定代表人:张德生。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甬贸易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02年7月起至2016年6月的物业综合服务费46053.60元、日常维修费4159.70元及按照15%年利率计算的滞纳金46919元,合计97132.3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环球经贸大厦的物业管理企业,自1997年起一直为该大楼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均与该大楼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签订有物业委托协议。被告系该大楼4F21房屋业主,房屋用途为非住宅,房屋面积123.80平方米。根据物业管理公约、委托代管协议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被告名下该房屋2000年至2008年的综合服务费为2元/平方米/月,日常维修费(公共设施维修基金)为2.4元/平方米/年;2009年起的综合服务费为2.4元/平方米/月,日常维修费为2.4元/平方米/年,如逾期未付,滞纳金按照每日3‰计算。被告长期拖欠各项物业费用及应公摊水电费,虽原告每年都向被告公示催讨,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被告的长期拖欠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整幢大楼的正常物业管理,也严重损害了大楼其他业主的利益。原告就其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对于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核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对原告诉称的本案相关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宁波开发区环球经贸大厦物业管理公约,以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环球经贸大厦管理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委托代管环球经贸大厦协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均合法有效,上述合同对包括原告在内的环球经贸大厦的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原告依约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约支付相应的综合服务费及共有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费,并依约支付滞纳金。合同约定的每日3‰的滞纳金计算标准过高,但原告减少后的滞纳金未超过法律允许的限度,本院予以支持。公摊水电费原告不再主张,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甬贸易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2年7月起至2016年6月的物业综合服务费46053.60元、日常维修费4159.70元及按照15%年利率计算的滞纳金46919元,合计97132.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228元,由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甬贸易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李东阳人民陪审员 钱燕红人民陪审员 刘明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汪丹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