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1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董杏华与丁德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杏华,丁德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1民初46号原告:董杏华,女,193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林,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上诉,代为调查取证。被告:丁德明,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原告董杏华与被告丁德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董杏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杏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董杏华负担。审判员 季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