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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1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董杏华与丁德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杏华,丁德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1民初46号原告:董杏华,女,193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林,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上诉,代为调查取证。被告:丁德明,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原告董杏华与被告丁德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董杏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杏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董杏华负担。审判员  季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