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景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509号原告:景某某,女,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吉,山西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景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景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某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谢焕玲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彤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