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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景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509号原告:景某某,女,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吉,山西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景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景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某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谢焕玲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彤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