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819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葛小将、张雪梅、徐格山、毕凤霞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葛小将,张雪梅,徐格山,毕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81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葛小将,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雪梅,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格山,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毕凤霞,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2230号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毕凤霞名下的财产予以扣划。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玉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