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与李巧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门支行,李巧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民初88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门支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309R。负责人刘劲,行长。委托代理人姜稚鸣,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江霞,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巧林,女,汉族,1989年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门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朝天门支行)诉被告李巧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商银行朝天门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袁江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巧林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商银行朝天门支行基于其与李巧林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李巧林提供抵押的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起诉,请求判决:1、李巧林立即偿还工商银行朝天门支行借款本金697551.72元及截至2016年8月27日的利息95499.25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8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借款本金697551.72元为基数,在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算,复利以未归还的利息95499.25元为基数,在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算);2、李巧林承担本案受理费;3、工商银行朝天门支行对李巧林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李巧林未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贷款事实如下:借款人:李巧林。抵押人:李巧林。贷款本金:70万元。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14年5月27日至2044年5月27日。借款用途:购买坐落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20%,首期执行年利率7.86%。罚息利率:在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复利计收标准:在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欠款情况:截至2016年8月27日,尚欠借款本金697551.72元、利息95499.25元。关于提前收贷的约定:合同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抵押担保情况:李巧林以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本院认为,工商银行朝天门支行与李巧林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工商银行朝天门支行在按约发放了贷款后,李巧林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工商银行朝天门支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李巧林立即偿还所欠全部借款本息,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复利。工商银行朝天门支行对李巧林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李巧林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巧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门支行借款本金697551.72元及截至2016年8月27日的利息95499.25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8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借款本金697551.72元为基数,在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算,复利以未归还的利息95499.25元为基数,在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算);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门支行对被告李巧林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44元,由被告李巧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敏人民陪审员 蒲兴华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胡冰倩书 记 员 胡梦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