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国庭与王琼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庭,王琼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434号原告:李国庭,男,1948年8月9日出生,住汝南县。被告:王琼华,女,1980年7月1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号。原告李国庭与被告王琼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李国庭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琼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庭撤回对被告王琼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庭负担。审判员 邱献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乔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