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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永昌、兰晨、王宇鑫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昌,兰晨,王宇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3刑初117号公诉机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永昌,曾用名张永明,男,汉族,1994年4月23日生,住景泰县。因抢劫罪、盗窃罪于2011年2月24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被告人兰晨,曾用名兰成,男,汉族,1996年2月10日生,住景泰县。因抢劫罪、盗窃罪于2011年2月24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宇鑫,曾用名王玉新,男,汉族,1993年2月16日生,住景泰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昌、兰晨、王宇鑫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述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永昌、兰晨、王宇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宇鑫、张永昌、兰晨驾车行至景泰县草窝滩镇龚家湾村5组258号卢某1家中,盗得6瓶五粮春白酒、两盒茶叶。经景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五粮春白酒每瓶价值170元,六瓶共计1020元。对被盗茶叶无法进行估价,报案价值100元。案发后,被盗五粮春白酒一瓶及铁观音茶叶两盒被追回并发还失主。2、2016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宇鑫、张永昌、兰晨驾车行至景泰县草窝滩镇新建村4组501号王某1家中,盗得三张银行卡、一部OPPO牌手机、一部GAOER牌手机。因被盗手机均不能正常使用,无法对被盗手机进行估价。案发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发还失主。3、2016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宇鑫、张永昌、兰晨驾车行至景泰县草窝滩镇新建村4组张某1家,撬门入室后未盗得财物。4、2016年11月下旬,被告人王宇鑫、张永昌、兰晨驾车行至景泰县草窝滩镇龚家湾村4组13号马某家中,破窗入室盗得5袋450斤胡麻。经景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胡麻每斤3.1元,共价值1395元。5、2016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宇鑫、张永昌、兰晨驾车行至景泰县上沙沃镇大桥村2组68号张某2家,翻墙入院后盗得黑兰州香烟一条、20包雀巢咖啡、手表4块、1对手镯、1对耳钉、1套刀具。经景泰县烟草专卖局证明,被盗黑兰州香烟每条180元。因报案人不能提供其他被盗物品详细信息,无法对被盗物品进行估价,报案价值680元。案发后被盗咖啡20包、STAINLSS手表一块被追回并发还失主。6、2016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宇鑫、张永昌、兰晨驾车行至景泰县上沙沃镇大桥村2组90号高某家,盗得一个金属碗、古币、粮票、一条七彩宝石吊坠、一条龙形吊坠、一个翡翠手镯、一个口琴、两台笔记本电脑、一条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坠、一套银质纪念币、两件衣服、老版纸币、一张美元。因未追回实物及报案人未能提供被盗物品详细特征,无法对被盗物品进行估价,报案价值8938元。案发后,被盗民国古币两个、美元一张、鞋垫七只、方孔古币一个、口琴一个、老版纸币二张(面值20元)、粮票20张、硬币(面值约10元)、金属碗一个被追回并发还失主。7、2016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宇鑫、张永昌、兰晨驾车行至景泰县草窝滩镇安湾村7组19号陈某家中,盗得9瓶赖茅白酒、6瓶泸州老窖白酒及40斤枸杞。经景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赖茅白酒每瓶价值180元,共价值1620元,被盗枸杞每斤15元,共价值600元,因报案人无法提供被盗泸州老窖白酒详细特征,无法对泸州老窖白酒进行估价。报案价值每瓶300元,共价值1800元。案发后,被盗赖茅白酒9瓶被追回并发还失主。8、2016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宇鑫、张永昌、兰晨驾车行至景泰县草窝滩镇安湾村8组45号周某家中,盗得NIKON牌数码相机1个、邮册2本、白酒4瓶。因报案人不能提供被盗物品的详细特征,无法对被盗物品进行估价,报案价值2000元。破案后,被盗NIKON牌数码相机一部、邮册一本被追回并发还失主。9、2016年11月中旬,被告人王宇鑫、张永昌、兰晨驾车行至景泰县一条山镇西铜106号苏某1家中,翻墙入院后未盗得财物。10、2016年11月中旬,被告人王宇鑫、张永昌、兰晨驾车行至景泰县一条山镇西铜112号冯某家中,盗得两瓶西凤白酒,两瓶观音王白酒。经景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西风白酒每斤168元,两瓶共价值336元。因报案人无法提供被盗观音王白酒的详细特征,无法对被盗观音王白酒进行估价。报案价值300元。11、2016年11月下旬,被告人王宇鑫、张永昌、兰晨驾车行至景泰县草窝滩镇龚家湾村5组298号卢某2家中,盗得一对银手镯、一对银项链、一个银戒指、一个银锁、一个女士玉手镯、几个麻钱、几十个硬币。经景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银手镯每个278元、银项链价值60元、银戒指价值7元、银锁价值76元,共价值759元。因报案人无法提供被盗女士玉手镯详细特征,无法对玉手镯进行估价,报案价值100元。案发后,被盗银手镯一个、银项链二条、银戒指一枚、银锁一个被追回并发还失主。12、2016年11月下旬,被告人王宇鑫、张永昌、兰晨驾车行至景泰县草窝滩镇陈槽村2组155号武某1家中,盗得450斤小枸杞及20斤大枸杞。经景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大枸杞每斤40元,小枸杞每斤15元,共价值7550元。案发后,被盗小枸杞450斤被追回并发还失主。13、2016年11月下旬,被告人王宇鑫、张永昌、兰晨驾车行至景泰县草窝滩镇陈槽村2组151号武某2家中,盗得一条毛毯、一瓶红酒、三袋枸杞、一条金白沙香烟。经景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枸杞每袋16元,三袋共48元。经景泰县烟草专卖局证明,金白沙香烟每条价值110元。因报案人无法提供被盗毛毯、红酒的详细特征,无法对毛毯红酒进行估价,报案价值330元。14、2016年11月下旬,被告人王宇鑫、张永昌、兰晨驾车行至景泰县草窝滩镇长城村3组6号王某2家中,盗得一部摄像机、一部“sanyo”牌照相机,一枚“优秀士兵”军功章、一套指甲刀、一个小孩银手镯。因报案人无法提供被盗物品的详细特征,无法对被盗物品进行估价,报案价值4070元。案发后,被盗摄像机一部、照相机一部、优秀士兵章一枚、指甲刀一套、银手镯一个被追回并发还失主。15、2016年11月下旬,被告人王宇鑫、张永昌、兰晨驾车行至景泰县草窝滩镇长城村5组61号张某3家中,盗得一部华为牌手机、一部SUNVP-7L668牌手机,一把水果刀、十几张粮票、十张纸币。因被盗手机均不能使用、报案人无法提供被盗水果刀的详细特征,无法对被盗物品进行估价。案发后,被盗手机二部、水果刀一把、纸币十张(面值分别为一分、贰分、伍分)被追回并发还失主。16、2016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宇鑫、张永昌、兰晨驾车行至景泰县芦阳镇石城村2组165号张某4家中,盗得800斤胡麻。经景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胡麻每斤3.1元,共价值2480元。17、2016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宇鑫、张永昌、兰晨驾车行至景泰县芦阳镇石城村3组99号苟某家中,盗得头戴式充电头灯一个。因报案人不能提供被盗头灯的详细特征,无法对被盗头灯进行估价,报案价值50元。18、2016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宇鑫、张永昌、兰晨驾车行至景泰县喜泉镇尚坝村4组59号张某5家中,盗得现金800元。19、2016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宇鑫、张永昌、兰晨驾车行至景泰县喜泉镇尚坝村3组魏某1家中,盗得三瓶红酒、一块手表、几十个硬币。因报案人无法提供被盗红酒的详细特征,无法对被盗物品进行估价,报案价值1010元。20、2016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宇鑫、张永昌、兰晨驾车行至景泰县喜泉镇尚坝村4组3号王某3家中,盗得一枚铂金戒指、20罐蜂蜜。因报案人不能提供被盗物品详细特征,无法对被盗物品进行估价。报案价值2440元。案发后,被盗蜂蜜16罐被追回并发还失主。21、2016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宇鑫、张永昌、兰晨驾车行至景泰县喜泉镇尚坝村4组31号李某家中,破窗入室后未盗得财物。22、2016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宇鑫、张永昌、兰晨驾车行至景泰县喜泉镇新民村1组54号余某家中,盗得一对金耳环、一枚银戒指、一对银镯子、三瓶贵宾宴白酒、两包软中华香烟、两包吉祥兰州香烟、一包韩国香烟、一个保温杯、一些硬币。经景泰县烟草专卖局证明,被盗软中华香烟每盒70元,被盗吉祥兰州每盒25元。共价值190元。经景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贵州贵宾宴白酒每瓶价值280元,三瓶共840元。购物发票载明一对金耳环价值1218元,一枚银戒指价值575元。因报案人无法提供其他被盗物品的详细特征,无法对其他被盗物品进行估价。报案价值180元。案发后,被盗贵州贵宾宴白酒一瓶、水杯一个、硬币(面值十元)、古币三个追回并发还失主。23、2016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宇鑫、张永昌、兰晨驾车行至景泰县喜泉镇新民村1组61号苗某1家中,盗得一条毛毯、两盒硬中华香烟、三盒黑兰州香烟、一瓶西凤酒、一瓶球魂酒、两瓶不知名白酒,经景泰县烟草专卖局证明,被盗硬中华香烟每盒价值45元,两盒价值90元、被盗黑兰州香烟每盒价值18元,三盒价值54元。因报案人不能提供被盗毛毯、白酒的详细特征,无法对被盗白酒、毛毯进行估价,报案价值811元。24、2016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宇鑫、张永昌、兰晨驾车行至景泰县喜泉镇新民村1组38号苗某2家中,盗得二条金项链、二盒软中华香烟、一盒飞天兰州香烟、六盒黑兰州香烟、一部LG牌手机、一个手电筒、两瓶五粮春白酒、十张粮票、几十个硬币、两个古币。经景泰县烟草专卖局证明,被盗软中华香烟每盒70元,飞天兰州香烟每盒80元,黑兰州每盒18元,共价值328元。经景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五粮春白酒每瓶价值170元,共价值340元。因报案人不能提供被盗金项链、手机、手电筒详细特征,无法进行估价,报案价值4432元。案发后,被盗手机一部、手电筒一个、项链二条、五粮春白酒一瓶、粮票十张、古币二个、硬币(面值5元)被追回并发还失主。25、2016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宇鑫、张永昌、兰晨驾车行至景泰县喜泉镇北滩村2组22号雷某1家中,盗得一个铂金戒指、一对玉手镯、一个银吊坠、一个老人头手包、一包水果糖。因报案人不能提供被盗物品的详细特征,无法对被盗物品进行估价,报案价值5620元。案发后,被盗老人头牌手包一个、玉手镯一对、银吊坠一个、水果糖二斤被追回并发还失主。26、2016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宇鑫、张永昌、兰晨驾车行至景泰县喜泉镇北滩村2组72号达某家中,盗得一条裤子、一件线衣、两条毛巾。因报案人不能提供被盗物品的详细特征,无法对被盗物品进行估价,报案价值140元。27、2016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宇鑫、张永昌、兰晨驾车行至景泰县喜泉镇北滩村2组54号张某6家中,盗得23袋2300斤胡麻。经景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胡麻每斤价值3.1元,共价值7130元。28、2016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宇鑫、张永昌、兰晨驾车行至景泰县喜泉镇北滩村2组421号魏某2家中,盗得270斤胡麻、一对银手镯。经景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胡麻每斤价值3.1元,共价值837元。因报案人无法提供被盗手镯的详细特征,无法对被盗手镯进行估价。29、2016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宇鑫、张永昌、兰晨驾车行至景泰县喜泉镇北滩村2组张某7家中,翻墙入室后未盗得财物。30、2016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宇鑫、张永昌、兰晨驾车行至景泰县喜泉镇余梁村2组18号黄某家中,盗得一瓶泸州老窖白酒、四瓶西凤白酒、一条黑兰州香烟。经景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西凤白酒每瓶价值88元,四瓶共价值352元。经景泰县烟草专卖局证明,黑兰州香烟每条价值180元,因报案人不能提供被盗泸州老窖白酒的详细特征,无法对泸州老窖白酒进行估价,报案价值79元。案发后,被盗西凤白酒两瓶被追回并发还失主。31、2016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宇鑫、张永昌、兰晨驾车行至景泰县喜泉镇余梁村2组41号葛某家中,盗得360斤胡麻、一条黑兰州香烟、一瓶九粮天脉白酒。经景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胡麻每斤3.1元,共价值1116元,九粮天脉白酒价值198元。经景泰县烟草专卖局证明,被盗黑兰州香烟每条价值180元。案发后,被盗胡麻360斤、九粮天脉白酒一瓶、香烟三包被追回并发还失主。以上,被告人王宇鑫、张永昌、兰晨先后盗窃作案31起,盗窃总价值31074元。不能进行估价的报案价值32580元。另,随案移送赃款1825元已发还失主张某6。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永昌、兰晨、王宇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撬杆一根,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照片材料及说明、物证照片、辨认现场照片、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2011)景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白中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2014)景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存根)、发票三张、发票复印件、检验报告、景泰县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证明、三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宁某、张某8、魏某3、雷某2、苏某2、田某、寇某、张某9、何某等人证言,失主卢某1、王某1、张某1、马某、张某2、高某、陈某、周某、苏某1、冯某、卢某2、武某1、武某2、王某2、张某3、张某4、苟某、张某5、魏某1、王某3、李某、余某、苗某1、苗某2、雷某1、达某、张某6、魏某2、张某7、黄某、葛某陈述,景泰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赖茅白酒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个体识别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昌、兰晨、王宇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3万余元,部分被盗物品不能估价,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张永昌、兰晨、王宇鑫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永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予缴纳。)二、被告人兰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予缴纳。)三、被告人王宇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予缴纳。)四、其他未追回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黄登岱代理审判员  罗海琴人民陪审员  肖生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