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3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步玖与被执行人曾凡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步玖,曾凡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3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张步玖,男。被执行人曾凡昌,男。申请执行人张步玖与被执行人曾凡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723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张步玖与曾凡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询,被执行人曾凡昌无可供执行财产,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张步玖,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待曾凡昌有履行能力再行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川1723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昌礼审判员 郑秋晨审判员 范贤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小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