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823民初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武米瑞、刘玲与宋海录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米瑞,刘玲,宋海录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3民初2641号原告武米瑞,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原告刘玲,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原告武米瑞妻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贾敏,内蒙古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海录,男,1954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委托代理人陈翠兰,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米瑞、刘玲诉被告宋海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米瑞、刘玲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海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米瑞、刘玲撤回对被告宋海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米瑞、刘玲负担。审判员 乔 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乔佳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