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赔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惠春诉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惠春,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赔初25号原告高惠春,女,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高顺民,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弟弟,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长安区,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法定代表人安建利,主任。委托代理人吕智平,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惠春诉被告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惠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惠春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易京京代理审判员 蔡淑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