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申请韩旭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220号移送执行部门: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被执行人韩旭,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本院作出的(2016)黑1202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法庭将被执行人韩旭罚金刑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银行等财产信息的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的(2016)黑1202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关宏岩执行员 李 锐执行员 姚景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东时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