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2行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李佐福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佐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702行初36号起诉人李佐福,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政和县。2017年5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佐福的起诉状,要求本院判决:1.被起诉人政和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局出资向被起诉人政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起诉人补办、补缴1980年开始的连续工龄养老统筹,或判令被起诉人政和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局补偿起诉人退休金损失人民币180000元;2.被起诉人政和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局出资向被起诉人政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起诉人补办、补缴医疗保险,或判令被起诉人政和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局补偿起诉人医疗保险损失人民币36000元;3.被起诉人政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两项补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起诉人政和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局、政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给起诉人补办全民带集体混岗工退休待遇。本院认为,起诉人因不服被起诉人政和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局作出的《关于林荣美等县酒厂下岗职工要求补偿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问题的答复函》[政经信商信访(2017)2号],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该答复函系对林荣美等信访人的信访事项的答复,并非行政行为,信访人不能针对该答复提起行政诉讼。另,起诉人以政和酒厂破产时,破产企业安置组未履行“直接为破产企业职工缴纳……社会统筹”的法定义务为由,要求组成清算组的被起诉人政和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局承担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政和县酒厂破产清算组或安置组系处理破产事务的临时性机构,并非行政机关,起诉人如认为其在执行破产事务的过程中侵犯了起诉人的权利,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综上,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不符合行政案件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佐福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健海审判员 王建英审判员 董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丽兰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