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田亚超、天津物美未来商贸有限公司西南角店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亚超,天津物美未来商贸有限公司西南角店,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947号申请执行人:田亚超,男,199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霸州市。委托代理人:田晓晓(申请人田亚超之兄),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天津物美未来商贸有限公司西南角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与西马路交口东北侧如意大厦-101(天佑城负101)A区。法定代表人:郑伊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旭,男,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为,男,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7号。法定代表人:乔红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旭,男,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为,男,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亚超与被执行人天津物美未来商贸有限公司西南角店、天津物美未来商贸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19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