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周永春与谭力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春,谭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15号申请执行人周永春,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谭力,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盐亭县。申请执行人周永春与被执行人谭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1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人身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执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231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波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