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昆明盛博龙投资有限公司与尹洪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盛博龙投资有限公司,尹洪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81民初1321号原告:昆明盛博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太平新城玉龙名苑综合服务楼。法定代表人:苗志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龙,云南典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尹洪昌,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现住云南省禄劝县彝族苗族自治县。原告昆明盛博龙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尹洪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2017年5月23日原告昆明盛博龙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尹洪昌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盛博龙投资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盛博龙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尹洪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丽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