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国红与赵立祥、文波、佟慧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红,赵立祥,文波,佟慧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679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红,身份证号230306197807014729,女,1978年7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400号6栋3单元9楼3号。被执行人:赵立祥,身份证号230106196204051736,男,1962年4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信恒现代城家园C栋5单元702室。被执行人:文波,身份证号230102196211154121,女,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信恒现代城家园C栋5单元702室。被执行人:佟慧杰,身份证号152103197805093621,女,1978年5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四道街保障华庭13栋4单元3楼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红与被执行人赵立祥、文波、佟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执行费104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有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院无法进行网络轮候冻结,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三处,暂无法处置,车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联系方式,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